?第七节 防雷接地线的连接
9.7.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9.7.2 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9.7.3 电器设备的传动装置。
9.7.4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护栏和金属门。配电、控制、保护用屏(柜、箱)及操作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9.7.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9.7.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9.7.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9.7.8 装有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
9.7.9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9.7.10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裸露的金属部分。
9.7.11 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9.7.12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2) 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值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用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3)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直接接地。接地线不应做其它用途。
9.7.13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接地体:
1) 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2) 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如金属井管。
3) 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4) 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5) 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配线的钢管。
6) 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1所列的规格。